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套路贷”行为特征及认定

更新时间:2022-10-25 15:17:10 点击次数:324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套路贷”行为特征及认定


文/田金炉


      2022年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骗取高额手续费”及“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陷阱风险。

 

      案例:2021年7月6日孙某通过中介金某办理借款40万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抵押登记的借款金额为60万,但实际上金某安排的资金方蔡某仅支付40万元。金收取各种费用合计25280元,并在当天向蔡某支付利息5120元。在本此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9月29日金某安排方某向孙某支付403000元,用于提前偿还蔡某的40万元本金利息,并支付2500元违约金。9月30日,孙某通过金某再次借款,由资金方李某支付55万元,孙某收到资金后,当即分两次向金某转账61250元和6875元,其中61250元中包括0.25%的利息差额8250元、3000元垫资费,6875元为先收取的当月利息,并向方某转账403000元,偿还其垫资金额。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本案中,孙某似乎通过中介有多次借贷行为,第一次借款40万元,第二次借款40300元,第三次借款55万元,并支付中介费、垫资费、违约金、前置利息等费用合计近10万元。但实际上,本案符合“套路贷”特征的违法行为:(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中介金某以 “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本案所有借款资金。包括前置利息均转入了孙某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即部分资金收回,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还款,并针对提前还款的行为收取违约金。(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从最初的40万元累加到55万元。

 

      在接受孙委托后,我们向受理法院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认为本案有涉嫌“套路贷”的可能。经过法庭调查及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民间借贷中可能存在套路贷嫌疑,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一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构成“套路贷”的特征要件,中介方收取的“中介费”、“违约金”、“砍头息”等均可能会被计入犯罪数额。

 

      因此,律师建议:第一,需要借款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第二、在遭遇“套路贷”等贷款陷进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第三,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保留证据(某些年轻的借款人瞒着父母进行借贷,为避免被父母发觉,存在自己销毁借贷材料,此举将导致难以维权,务必重视);第四,对于年轻人,比如在校学生,建议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远离“套路贷”、“裸贷”等各种步法贷款行为。当然不意味构成套路贷,免除了偿还本金的责任,对于真实收到的本金还是应当予以返还或收缴。

(本案根据本所田金炉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改编,文本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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