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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记一起越办越小的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2-10-27 18:38:28 点击次数:222次

疑罪从无——记一起越办越小的刑事案件


   这是数年前参与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现在翻开案卷,温故而知新,仍然有许多地方值得记录和学习。


案件背景

在浙江中部,有一座工业经济高地,她有五千年的五金制造传奇:从黄帝铸鼎、春秋锻剑、汉造驽机、唐制铜镜发展到今天的世界五金之都。在这座GDP1000亿元以上的县级市,居住着近100万的常住人口,其中35%是外来打工者。由于该地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外来人口众多,同业竞争激烈;滋生了帮派林立,遇事动粗,打斗频繁,社会治安一度堪忧。

2015年春,当地警方通过发动群众举报,网上追逃等方式,一举抓获了以李某(化名)为核心14名犯罪嫌疑人,并贯以“黑社会村霸团伙”;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畔滋事罪”将14名嫌犯分三处异地关押。由于案情重大,省、市公安机关和打黑办负责人亲自到场提审嫌犯,呈现“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态势。 


律师介入

这是一起由省厅挂牌督办的“涉黑”大案,三级公安机关预审之密度和强度可谓精确和周密,调查取证之深度也谓之“掘地三尺”。然嫌疑人李某除了简单陈述和辩解之外,对是否构成犯罪始终是“零口供”。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的工作,是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律师与其会见,可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解读涉案罪名的法律规定,最原始地了解该案的初步情况。在征得办案机关同意的前提下,我们多次前往异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在耐心听取李某陈述之后,我们感到此案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时间久远、需要的是证据甄别。而律师在此阶段上见不到任何案卷材料,只能做些最基础的法律咨询和犯罪构成分析。

侦查机关将本案以“黑社会组织”性质为轴心的严密侦查和审讯,是该案变得十分敏感和神秘。律师清楚:如该案涉黑成立,将会是非常严重的刑事大案。据此,律师经过努力,获准与侦查机关晤面并提出请求:凡涉黑案件应严谨慎之,仔细审查,严格甄别,做实证据。三个月后,我们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8本厚的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载明:“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开设赌场罪、寻畔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且罪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然而令人特别关注的“涉黑”因素并未出现在起诉意见书中,这是我们顿感轻松,柳暗花明。

 

阅卷是辩护之王

40多公分厚的8本案卷着实让我们啃了一个星期。律师知道,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能创造发明证据,只能将控方证据煮熟了,记透了才能发现疑点和破绽。我们将侦查机关认定李某涉嫌4种犯罪的100多条核心证据分类摘录,认真对比,仔细甄别,找出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多次会见李某,逐项对照核实相关控方证据的三性,听取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令人十分疑虑的是:嫌疑人李某否认自己犯罪,以前的陈述几乎是零口供;控方证据多系传来证据,且孤证较多。为了重点突破侦查阶段的“有罪推定”,我们在煮烂了的证据里整理出足以影响李某定罪的疑点和不拟以的犯罪认定的矛盾证据,向审查起诉的的公诉机关提出了一份《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是起诉书的防火墙

律师参加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辩护工作,在研究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之后,应当适时提出简单而慎重的律师意见书,可以直接影响公诉机关起诉的份量和方向。但律师意见书又不同辩护词,无需祥尽阐述辩护观点,只是要点提纲式的点到为止。

2015109,我们约见了检察院的公诉科长,简述了对本案的看法,递交了首份“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明:1)就目前的所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嫌疑人李某指使他人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应根据“疑罪从无”的立法原则不予认定。2)李某与村民发生争执与打斗的部分情节双方已达成谅解书,不应以犯罪追究。3)敲诈勒索林某20万元纯属民间借贷关系,并通过民事诉讼已调解撤诉,与犯罪无关。该院公诉科长十分重视律师的书面意见,经研究后即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一个多月后,侦查机关没有补侦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又适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调取嫌疑人李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探望人员登记表的申请书,以查证李某是否在行政拘留期间通过探望人员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后经当地拘留所书面出证:没有发现XXXXX到拘留所看望嫌疑人李某的相关记录。这份重要证据从根本上否定了李某与伤害案的必然联系。检察机关随即召开检委会,又一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希望侦查机关能变更起诉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然而,补侦时限到,侦查机关再次将原定涉嫌各罪重新要求检察院起诉。律师得知信息后,又一次约见公诉人,并再次递交一份《诉前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表示:相关疑点应在诉前解决,可以不必上法庭争辩了。

 

起诉去罪

20161月中旬,我们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寻畔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照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已经去掉了对李某“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指控,将原敲诈勒索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起诉。这着实是向疑罪从无迈进了一步,使我们感受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沟通、商榷公诉机关的重要作用。留下的向题是:既然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为何又改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了?看来,一个基层检察院要否决侦查机关提出的两个重罪的指控,决非是一件纯法律上的简单事,客观条件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律师清楚,要真正解决此罪只有在法庭审判时以证据说话。

被告人李某认为:1)寻畔滋事罪中受害人被打致轻伤与本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愿意吸取教训,表示忏悔。2)开设赌场罪自己没有参与,仅与另一个被告在生意方向有长期合作,但没有合意开设赌场。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中生有,是借贷关系。

 

审判否罪

原本涉黑重罪的大案在经过九个月的侦查,起诉后,终于以去掉一个重罪,以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三罪于201621日在当地法院以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了(14名被告人分成二案处理)。在同时受审的这八个被告中,我们的当事人李某是第一被告。庭审中,我们紧紧抓住的是质证环节,凡是矛盾证据,污点证据、孤证都进到了三性分辨,凡是有利于被告的证据都予以加固,辩护人递交的三份证据庭前就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法庭已记录在案。我们的辩护要点是:一、民间借贷的20万元事实清楚,并通过民事诉讼已归还并调解撤诉,不应以犯罪论处。二、开设赌场罪证不足,仅以另一被告的孤证尚无法证实。三、寻畔滋事罪只需对受害人被打致轻伤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几起乡邻之间的争吵、打斗均属一般邻里纠纷,并早已达成谅解协议互不追究,不应再列入刑事处罚之中。

经过一天的庭审和法庭辩论,我们紧抓住证据环节,层层去伪存真,充分让证据说话,将矛盾证据一一剔除。最后,公诉人表示:对公诉意见不作补充,如何定罪量刑由法院决定。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后由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再作补充侦查。

 

公正的判决

法院开庭之后又退侦,可见控方证据不足,已影响到定罪。办案中,跌岩起伏是必须承受的历练,没有风雨哪见彩虹。经过三个月的耐心等待,2016513日,法院再次召开补侦后的庭前会议,质证控方补充的4份证据,我们将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陈述后递交法庭,并申明该4份补证没有证据价值,不足为证。公诉人不再坚持定罪意见。庭前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开庭审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处李某犯寻畔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原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李某其刑期低于第二被告,在判决书中降为第二被告。判决后,辩护人又会见了被告,李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办案体悟

1.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辩护工作,可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虽为法治进步,但仅是一小步;律师必须慎之又慎,切莫乱越雷池。

2.本案系一件高调抓捕,异地羁押的“黑社会组织团伙”案件,经过14个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经历了三次退侦,三次开庭,从侦查机关拟定的“故意伤害罪(重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开设赌场罪、寻畔滋事罪”,通过公诉去罪,宣判否罪,最终以两罪4年有期徒刑结案,是十分罕见的越办越小的刑事案件。

3.充分体验“疑罪从无”的刑法准则,虽侦查过度,但公诉适度,判决审度,司法有温度。

4.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证据之争。刑辩律师只有潜心研究证据,煮烂了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找出关键证据中三性的瑕疵,方能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5.刑辩律师应当完全自信,经历刑辩三个阶段所承担的案件熟悉程度,远高于公、检、法分段流水操作对案件的熟悉度。应该紧抓住时机,适时适度与三机关沟通、商榷,提出简要的看法,必要时还要应当提交《律师建议》和《律师辩护意见书》供办案机关参考和决断。

6.“过分的相信和依赖被告人的陈述即意味着辩护失败”。刑辩律师不宜盲目以被告人的陈述为辩护理由,除非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田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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