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的赌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某法院快递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据起诉状记载,其丈夫李某曾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原告马某等人借钱,累计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现在出借人索有未果,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其丈夫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妻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律师出庭,她告诉律师,他丈夫借的这些钱在澳门赌博时输光了,她自己同样是受害者,现在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丈夫在澳门赌博VIP卡、资金流水、频繁往来港澳的机票、护照、出入境记录等,充分举证涉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主要用于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日常生活需要显然不需要数百万元的借贷。而且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某的借款行为从未同妻子进行协商沟通。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被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且张某对上述债务也未追认。基于此亦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能详细的陈述所有借款均用于赌博的具体情形,并希望能通过不断赌博回本偿还债务,其对借款用途的性质给予明确。且从张某提供的证据并进行综合分析,完全有理由认为李某进行借贷在澳门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某的答辩意见,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张某的连带偿还责任从而得以免除。(文中人物为化名,文/田金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