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完成高额培训后离职 员工为何无须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3-03-30 16:31:27 点击次数:414次

[案情介绍]某企业与M国一企业达成技术合作协议,由M国企业负责浙江某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员工培训。浙江某企业特意招聘一名在业内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张某某担任技术总监,并派往M国培训,该企业和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161日上班,试用期6个月,2011625日张某某去M国培训前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期3个月,培训费用全部由该企业承担,培训完毕后服务期20年,否则按等额递减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2011101日张某某培训完毕后回国,该企业共支付培训费用共计10万美元。张某某于20111030日向该企业提出辞职。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和《培训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结果该企业败诉。

[律师分析]本案中,该企业对张某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由此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但张某某培训完毕后,仍处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绝对的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任何协议都不能限制员工在试用期内行使该权利,即当试用期与服务期重合时,法律首先考虑到的是对员工试用期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案中,企业败诉是必然的。当该企业将员工张某某派往M国培训时,就应当知道培训完毕后,张某某仍然处于试用期,这对企业来说就是风险。为了规避这个可能产生的风险,只要对张某某的试用期期限进行变更即可,即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在张某某培训后即届满。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后,若提前离职,员工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但还做了例外性及排除性规定:一是在法定条件下,员工因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排除员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员工还是要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法定条件下,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使得员工提出辞职,员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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