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林俊律师于2023年4月21日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该案涉嫌犯罪人为五人,其中已有三人已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10个月实刑。黄某系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第一位犯罪嫌疑人,其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过重,所以决定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林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并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黄某的陈述,认为案件事实部分存在疑点,随后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收到辩护律师申请后,向相关证人重新做了询问,进一步核实了案发的真实原因及案发的真实经过。林律师同时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的案件定性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并认为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机关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7月5日,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重新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将涉嫌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法律意见书
关于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哲衡律师事务所受黄某的委托,指派林俊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本案因婚恋关系引发属于事出有因
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被害人郑**的朋友邱*曾共同追求&&,但&&最后选择与黄某在一起,现已与黄某结婚生子。邱*猛和郑**曾因婚恋原因到&&住处踹门滋事,当时黄某也在场,后报警处理。因此,邱*和郑**与犯罪嫌疑人黄某产生了矛盾。
被害人郑**在事发当日主动到黄某所在包厢并利用敬酒时向黄某挑衅,且当面挑拨黄某与其女朋友的关系,目的是为其朋友邱*打抱不平,由此引发纠纷。依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发生系由两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
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被害人上门挑衅后,多次要求两被害人离开其包厢,甚至通知KTV工作人员请两被害人离开自己的包厢,但被害人郑**波仍不离开,反而破口大骂,并率先动手打人。因此,本案伤害事故的发生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黄某等犯罪嫌疑人事后积极赔偿了两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因此本案可以通过调解处理。
三、两被害人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后果并不严重
被害人蔡**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郑**为轻微伤,两被害人的伤情均不严重。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两被害人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两被害人均获得了赔偿也都表示不愿追究黄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可对案件作撤案处理。
四、黄某等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伤害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归案后如实陈述整个案发过程,也向两被害人积极赔偿。两被害人均向犯罪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即便依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犯罪嫌疑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黄某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黄某家里的支柱,上有老下有小,其父亲患有癌症晚期,需要定期医疗复查,其子刚出生不久,需要照顾。家庭的日常开销主要依靠黄某的工资收入。犯罪嫌疑人黄某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等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现实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具有教育改造的基础和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林俊律师